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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婴儿出生1年后办出生证要做亲子鉴定
 
来源:东南网 李熙慧 杨文 2013-08-17

出生一年后办证 要做亲子鉴定

办“出生证”禁止与“计生证”挂钩;我省9月开查“出生证”管理情况

东南网8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熙慧) 新生儿出生后,要在30天内起好名字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全省将在9月下旬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倒卖、套取证件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近期有群众向卫生厅反映,部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附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条件。今年省卫生厅与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和实名登记的通知》已经明确,必须依法保障所有婚生、非婚生、符合或不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前置条件,影响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生厅表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婴儿父母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查验身份证真伪,准确记录婴儿父母亲的身份证号码。对于无法识别的身份证,先复印留底,暂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待提供真实身份后按规定的程序签发。如果在婴儿出生30天后到一年内首次办理的话,则需提交迟领情况说明;如果在婴儿出生一年后首次办理的,则需提交亲子鉴定书。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孕产期保健服务期间,应告知孕妇提前确定新生儿姓名,以免影响《出生医学证明》,贻误新生儿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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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也要给发“出生证”     

  省卫生厅昨日发文明确,倒卖、套取证件将被依法追责

  东南网8月16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即使是非婚生的私生子,也应依法给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昨日,省卫生厅正式向全省发文明确,根据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法规,我省各地医疗及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保障所有婚生、非婚生、符合或不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权益。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但是,我省近期仍有群众向省卫生厅反映,部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附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条件。

  早在今年3月,省卫生厅与省人口计生委就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和实名登记的通知》,要求必须依法保障所有婚生、非婚生、符合或不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前置条件,影响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此次省卫生厅发文强调,我省将进一步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证件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证件事务性管理工作的,必须办理正式委托手续,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要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了解辖区内各有关机构证件管理、发放使用、库存和废证处理情况。各级签发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证件出入库台账登记制度,有条件的机构要逐步推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同时,省卫生厅还特别明确,我省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签发制度,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和专用章分开管理,按照首次签发、补发、换发、医疗机构外出生签发等情形,分类管理,永久保存。凡发现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倒卖、套取证件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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