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女12年,竟得知女儿小亭(化名)的亲生父亲另有其人,已经离婚的杨某(女)和张某(男)都懵了!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张某作为抚养小亭的补偿后,杨某找到小亭可能的生父陈某,但陈某一直回避。近日,杨某将陈某起诉至大渡口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小亭的亲子关系,由陈某一次性支付小亭出生起至今的抚养费30万元。
杨某与张某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生育女儿小亭。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亭归男方张某抚养至成年。2022年,张某偶然发现小亭非自己亲生,经亲子关系鉴定,其非小亭生物学上的父亲。2023年5月,杨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约定小亭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变更给杨某,杨某把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的房屋过户给张某作为其多年来抚养小亭的补偿,张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等。
庭审中,杨某举示与陈某2023年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告诉陈某“我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陈某:“这么多年了你才给我说这个事情呀,不黑我哦”;杨某:“我怎么可能拿这个开玩笑”;陈某:“你现在方便不,你电话好多”。
法院另查明,小亭明确愿意继续随杨某共同生活。
诉讼中,陈某认为杨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及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杨某申请对小亭与陈某的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陈某拒不同意,经法院释明后,仍拒不同意亲子鉴定。
第三人张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杨某、张某离婚后约定抚养权变更,过户房产进行补偿等行为,结合杨某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对“与杨某十几年前在一起过”这一事实并未否认,并且在杨某告知其“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后,也并未否认双方存在子女的可能性。杨某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陈某与小亭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亦向法庭申请对该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而陈某未能举示相反证据又拒不同意亲子鉴定,故依法认定杨某主张的“陈某与小亭存在亲子关系”成立。
基于该亲子关系,陈某对小亭具有抚养义务,抚养费应由杨某、陈某共同负担。参照当地一般生活标准并结合小亭的年龄酌情认定,2010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陈某应负担小亭的抚养费为15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小亭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小亭由杨某抚养,陈某支付小亭出生起至今的抚养费15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供稿:民庭
原标题:《没有相反证据又始终拒做亲子鉴定,法院:认定亲子关系成立、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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